政府採購案審標決定之遵期救濟 陳毓芬律師

66
2026-03-03
2
理律文教基金會
政府採購案審標決定之遵期救濟 陳毓芬律師 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並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如有不服得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廠商對採購過程或結果不服,應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未經通知或公告者,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次日起15日。該期間屬「不變期間」,不得延長或縮短。 另外,依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8號判決,政府採購程序分為資格審查、評選及決標等階段,各階段處分具獨立性。若不服資格審查結果,應即就審標處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不得待決標後再爭執前階段之合法性。本課程介紹政府採購程序「審標處分」與「決標處分」之區別,輔以實例說明救濟期間起算之爭議,並提醒廠商留意救濟期限,以免喪失救濟權利。
政府採購案審標決定之遵期救濟 陳毓芬律師 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並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如有不服得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廠商對採購過程或結果不服,應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未經通知或公告者,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次日起15日。該期間屬「不變期間」,不得延長或縮短。 另外,依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8號判決,政府採購程序分為資格審查、評選及決標等階段,各階段處分具獨立性。若不服資格審查結果,應即就審標處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不得待決標後再爭執前階段之合法性。本課程介紹政府採購程序「審標處分」與「決標處分」之區別,輔以實例說明救濟期間起算之爭議,並提醒廠商留意救濟期限,以免喪失救濟權利。
01:13
被告才需要出庭?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43:08
從歐盟《人工智慧法》談新興科技治理的制度設計難題(一)林勤富教授
1:22:11
EP74*124|【新書講座】詐騙之島:台灣詐騙議題中的弱勢顯影 |劉怡婷|游婉琪|李艾倫|
00:30
巡迴法庭制度(30秒短版)
00:37
憲政危機?沒有大法官可以開憲法法庭!?

༺ 資料蒐集來源: YouTube
本站不需註冊加入會員,保障個人隱私,完全不用Cook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