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門人的哀與愁—從康友案檢視會計師未予敘明之法律責任 李坤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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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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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文教基金會
守門人的哀與愁—從康友案檢視會計師未予敘明之法律責任 李坤璋教授 2020年爆發震驚資本市場的康友案,檢調偵查後對擔負專業守門人職責的二位簽證會計師提起公訴,除了主管機關處以停業二年之行政處分外,法院判決認定,二人長期提供財務報告與內部控制制度專案簽證服務,卻無法透過專業審計程序查核其舞弊發生之情事,判以鉅額賠償責任,刑事判決更各處以二年餘有期徒刑,令會計師界嘩然。講者以會計專業人與跨會計和法律領域的學者身分,深入探討判決文中關於會計師對財務報告期後事項之責任要件,以及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是否適用證交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未予敘明罪」等議題,並細究金管會於案件爆發後發布的解釋令,與兼任金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之專家證人以美國法的解釋令來詮釋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規範,是否牴觸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等問題,值得會計與法律各界引以為戒,期可共...
守門人的哀與愁—從康友案檢視會計師未予敘明之法律責任 李坤璋教授 2020年爆發震驚資本市場的康友案,檢調偵查後對擔負專業守門人職責的二位簽證會計師提起公訴,除了主管機關處以停業二年之行政處分外,法院判決認定,二人長期提供財務報告與內部控制制度專案簽證服務,卻無法透過專業審計程序查核其舞弊發生之情事,判以鉅額賠償責任,刑事判決更各處以二年餘有期徒刑,令會計師界嘩然。講者以會計專業人與跨會計和法律領域的學者身分,深入探討判決文中關於會計師對財務報告期後事項之責任要件,以及審計準則公報第55號「期後事項」是否適用證交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之「未予敘明罪」等議題,並細究金管會於案件爆發後發布的解釋令,與兼任金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之專家證人以美國法的解釋令來詮釋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規範,是否牴觸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等問題,值得會計與法律各界引以為戒,期可共同努力以更完善資本市場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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